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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惠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惠东县监察局 |
信访室(举报中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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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检举、控告程序 |
|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、监察机关受理同级党的委员会、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、监察对象违犯党政纪律的行为的检举、控告。
对上述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政纪律行为的检举、控告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属于哪一级党政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,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。 对一般党员的检举、控告,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;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。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、控告,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。 对党员、党组织的检举、控告,需要立案检查的,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。不需立案而被检举、控告人确有缺点、错误的,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、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,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。 对检举、控告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受理应当10天内答复(除姓名、地址不清之外),受理后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。情况复杂,经本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,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。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、控告人,听取其意见。匿名检举的问题,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。信访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天内请求上级纪检监察复查。上级纪检监察收到复查请求后,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答复举报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