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惠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

惠东县监察局

信访室(举报中心)

信访举报须知

  

  1、信访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况和证据。对借举报控告故意捏造事实,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  2、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,不要多头举报;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,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、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,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。

  3、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有关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设立、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;不得非法聚集、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堵塞交通;不得纠缠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机关工作人员;不得携带危险品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;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;不得煽动、串联、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
  4、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,可直接向政府信访部门、人大机关或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;对司法机关的判决、处分不服的,可直接向作出判决处理的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。

  5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、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。